按照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、起居室(厅)温度全天不低于20℃,市城管局供热科提醒市民,如家中出现温度低于20℃的情况或者遇到其他供热有关问题,可拨打供热企业报修电话;如对服务不满意,可拨打供热主管部门电话进行反映或投诉。